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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6-08-16 15:39:2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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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住房分配工作,发挥公共住房应有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调整如下 :
一、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住房保障范围
(一)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居住地《廊坊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3、已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区已缴纳社保保险费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在本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
5、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6、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二)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对单位不对个人”的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
2、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家庭信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告栏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3、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4、房产查档。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对申请对象住房情况进行查档;
5、汇总及公示。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统一整理汇总,并在廊坊政府网和廊坊房地产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三)保障方式及租金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租金标准在保障面积内给予2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四)配租管理
房源配租按照对单位不对个人的方式管理,由市公共住房维管中心与配租单位签订配租合同,由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统一收缴租金上缴市公共住房维管中心租金收缴帐户。同时单位与申请家庭逐一签订配租合同,确定房源管理、租金缴交、双方责任等事项。
二、降低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准入标准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准入条件调整为: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3、无房户或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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