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保安居办【2013】24号
廊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区2013年公共住房保障复核方案》的
通 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廊坊市区2013年公共住房保障复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部门职责,按要求抓好落实。
附:《廊坊市区2013年公共住房保障复核方案》
廊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主题词:公共住房保障 复核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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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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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区2013年公共住房保障复核方案
为做好市区2013年公共住房保障复核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复核对象
廊坊市区2008—2012年度申请公共住房(廉租住房)保障且正在享受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
二、复核时间
2013年5月20日-2013年6月15日(节假日除外)。
三、复核内容
本次公共住房复核,按2012年《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复核,同时根据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要求,还需要核查保障家庭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具体复核内容如下:
1、保障家庭户籍、收入、人口、婚姻等情况;
2、保障家庭低保情况;
3、保障家庭住房情况;
4、保障家庭车辆情况;
5、保障家庭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四、复核方式
1、张贴复核公告。居(村)委会、街办处(乡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复核公告,在“廊坊政府网”和“廊坊房地产业信息网”公布复核公告。
2、主动申报。对保障家庭住房、户籍、收入资产(车辆、企业登记)、低保、人口、婚姻等有变化的,由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申领填写《2013年廊坊市区公共住房复核表》,并提供相关变动资料,在复核期内如实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无变化,相关责任由保障家庭自负。
(1)户籍变化。申请人户籍在规划区内迁移的,提交户口页原件及1份复印件(申请人本次复核仍在原居委会)。
(2)人口变化。人口增加的家庭,提交增加人口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人口减少的家庭提交减少人口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1份(如家庭成员死亡提交死亡证明,家庭中原未婚子女现已婚提交结婚证等)。
(3)房产情况变化。已购住房或换购住房但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1份复印件。
(4)收入情况变化。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1份。
(5)车辆、企业登记情况变化。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相关证明1份。
(6)申请人婚姻情况变化。申请人结婚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户口页、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申请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包括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现单身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7)低保情况变化。非低保家庭变为低保家庭的,提交低保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8)其他情况变化。由保障家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居委会筛查、民政部门复核低保情况(10个工作日)。一是居(村)委会筛查(2个工作日)。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将保障家庭姓名及身份证号汇总,提交居(村)委会进行筛查,确定本辖区公共住房保障家庭中享受低保的人员,经街道办、区房管逐级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二是区民政部门复核低保(8个工作日)。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将筛查结果提交各区民政部门复核低保情况,将复核结果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30日前反馈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4、房管部门复核住房情况(10个工作日)。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将保障家庭姓名及身份证号汇总,提交市房屋交易登记中心复核住房购置情况,并将复核结果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30日前反馈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5、车管部门复核车辆情况(10个工作日)。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将保障家庭姓名及身份证号汇总,提交市车管所复核车辆购置情况,并将复核结果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30日前反馈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6、工商部门复核工商注册登记情况(10个工作日)。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将保障家庭姓名及身份证号汇总,提交市工商部门复核保障家庭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并将复核结果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30日前反馈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7、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公示(10个工作日)。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对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梳理汇总,确定符合条件人员,组织在“廊坊政府网”和“廊坊房地产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继续给予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不符合条件人员停发补贴或退出。
五、有关要求
(1)严密程序,认真审核。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确保程序到位、审核到位,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胡填乱报现象,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蒙混过关。
(2)强化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要求,尽职尽责做好各自工作,对不履职尽责、工作敷衍拖拉,造成复核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由市安居办下发书面督办函,并由市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3)规范手续,搞好交接。各审查部门之间的复核材料接转,要有交接手续(手续由交接部门自行设计并存档备查),做到交接手续齐全,复核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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